大學生跳上林全座車無罪 高院引聯合國意見稱言論自由範疇
大觀事件自救會在2017年5月要求時任行政院長林全出面回應。(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鄭宇焱等5位大學、研究生,為聲援新北市「大觀自救會」,到行政院長官邸附近攔阻前行政院長林全的座車,並跳上座車引擎蓋、車頂等方式抗議,被檢方依刑法強制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鄭宇焱5人並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主觀犯意,所使用手段僅短暫影響林全通行的權利,判5人均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引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意見,認為鄭等人是表達對公共事務意見,屬言論自由範疇,未達刑罰的可罰性,今判5人均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2017年5月4日上午8點20分,東吳大學法律系學生鄭宇焱(原名鄭仲皓)、吳光庭、陳冠博;中原大學景觀設計系掣生林晉暘、台灣師範大學地理研究所研究生蘇承志等5人,為聲援新北市大觀自救會反對退輔會強制拆遷,緊臨板橋榮家的大觀社區佔用戶訴求,到時任行政院長林全位於北市忠考東路3段的官邸旁巷內等候,等林全步出官邸上車之際,立即跳上林全座車的引擎蓋、車頂、後行李箱,或以身體趴在引擎蓋上方式,攔阻林全的座車前行。
警方據報到場,指控抗議學生和員警拉扯,將鄭宇焱等5人以觸犯刑法強制罪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偵查後,將鄭等5人均起訴。
北院獨任法官洪英花認為,鄭宇焱等5人並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主觀犯意,縱使有為向林全院長傳達大觀事件自救會成員訴求而跳上院長座車引擎蓋、車頂、後行李箱、或以身體趴在座車引擎蓋上行為的象徵性言論,所使用手段僅短暫影響林全通行的權利,未達到應以國家刑罰權加以處罰的可非難性,判鄭等5人均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為,鄭宇焱等5人雖有檢方指控的阻礙林全通行行為,但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意見,認為像鄭等人的行為,是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屬象徵性言論,為廣義言論自由範疇,而且對院長座車行駛權利造成的影響輕徵,再考量大觀自救會成員嘗試各種管道陳情仍未獲政府單位理會等情形,認定鄭等5人被控強制行為尚未達到應以刑罰處罰的可罰性,即無實質違法性,故今判5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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