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軍人「後庭」還性侵 男遭判3年2月徒刑
2020/01/10 13:19
有軍人身分的小明(化名)遭陳男性侵害得逞,法院審結,判陳男3年2個月徒刑。(記者林敬倫攝)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有軍人身分的小明(化名)與王姓同袍一起和陳姓男子在宜蘭市酒吧喝完酒,事後投宿國軍英雄館,不料,酒醉的小明躺在床上,突然遭到陳男伸出狼爪,全身都被撫摸,小明剛開始不願聲張,不料,陳男還變本加厲,先「提槍捅後庭」,再脫去小明褲子口交,小明不堪受辱提告,全案法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陳男3年2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小明去年2月與王姓同袍以及王的陳姓友人在宜蘭市某酒吧飲酒,喝到隔天凌晨2點半,一起投宿宜蘭市內的國軍英雄館,入房後3人將兩張雙人床合併,並同床共眠。
由於陳男躺在王男與小明中間,到凌晨3點時,陳男竟突然用手撫摸小明全身,當下小明雖有意識,但因酒醉尚未完全清醒,僅以翻身來抵抗陳男行為,不料,陳竟變本加厲,先「提槍捅後庭」,瞬間讓小明痛醒,一度拉同袍的手求救,卻因王男熟睡沒有成功,因自己有軍人身分,小明當下仍不敢聲張,繼續裝睡。
但陳男行為卻越來越誇張,繼續脫下小明的褲子口交,被害人當下用腳踢反抗,卻因酒醉虛弱,仍被陳侵害得逞,因陳侵害的過程過於吵雜,王男被吵醒,小明見狀大喊「我被陳男強姦」,王立刻要求小明先到房門外,並致電部隊長官到場,再帶被告前往派出所說明。
審理中,小明對被侵害的過程指證歷歷,陳男則辯稱,當下因為喝酒醉,不清楚自己再想什麼,且看到小明反抗,就沒有繼續侵害;但因小明有保留內褲及身上採證到的陳男口水當作證據,並驗出陳男DNA,加上證人王男證詞,認為陳男說法不可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嫌,判陳男3年2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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