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直行車優先非專利 轉彎車未禮讓肇事沒事
2019/12/07 07:43
謝男開車駛經路口,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而貿然左轉,導致梁姓駕駛閃避不及,車頭撞上民宅受傷,被控過失傷害罪,高雄地院調查,梁車嚴重超速,判決謝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禍判無罪!高市謝男開車駛經交岔路口,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而貿然左轉,導致梁姓駕駛閃避不及,車頭撞上民宅受傷,被控過失傷害罪,高雄地院調查,梁車嚴重超速,若依正常速度行駛交岔路口,不會發生車禍,判決謝無罪。
檢方指出,前年10月16日中午,謝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沿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九如二路與哈爾濱街交岔路口,涉嫌貿然左轉彎欲駛入哈爾濱街,適梁姓男子駕駛小客車沿九如二路,由西往東方向超速行駛,至路口煞車不及,梁車車頭撞上路旁民宅角柱,造成臀部肌肉拉傷。
由於當天天候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線良好、光線充足,謝疏於注意違反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被依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調查,交通安全規則固然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考量都會區域車輛往來頻繁,如毫不考慮直行車距交岔路口的距離長短、有無嚴重超速等特別情事,就認為轉彎車不論各種情況,均應讓直行車先行,非但將使轉彎車幾無轉彎的機會,並造成車輛嚴重阻塞,而增生其他往來之危險,實非訂定上開規定的本意。
承辦法官勘驗監視光碟,發現梁車嚴重超速,已屬極度危險的違規駕駛行為,衡酌人類肉眼對迎面而來物體的速度反應較慢,相隔距離愈遠愈不易察覺其確切速度,認定謝開始轉彎前,實難察覺距離50公尺外梁汽車是以異常高速駛近,而做相對因應措施,認定罪證不足,並由高雄高分院審理,屆時判決結果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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