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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女班長待命時擅離職守上廁所 二審逆轉改無罪

2019/10/20 15:13

高院二審日前大逆轉,認定營區都是待命範圍,檢方未舉證林姓女上士有擅離犯意,改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直憲兵裝步營林姓女上士,前年9月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時,擅自離開機動待命室,去支援軍醫體檢、並回寢室上廁所,被依陸海空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嫌起訴;法院一審將她判處拘役20天、緩刑2年,她黯然退伍,上訴求清白;高院二審日前大逆轉,認定營區都是待命範圍,檢方未舉證她有擅離犯意,改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從軍2年多的林姓女上士,駐防於台北忠烈祠旁的大直憲兵裝步239營,擔任警務士,2017年9月15日在營區擔服早上8時至晚間8時的機動待命班長。

林女當天上午未經報請長官核准,即離開機動待命室,先至營區戰情室處理軍醫體檢業務,之後兩度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中午12點半至1點甚至在寢室停留半小時;士林憲兵隊將她依涉嫌違反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嫌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林女雖有告知待命班副班長,但未告知主官,就擅自前往業務單位處理業務,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午休,違反待命規定,考量她一時失慮初犯,鑑於軍隊培養人才不易,輕判拘役20天、緩刑2年。

林女一審判有罪後,隨即退伍,黯然結束軍旅生涯,但為證清白,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日前認定,營區對於林女離開待命室前,應該徵得那些長官的核准,說法並不一致,且「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是指擅離其應服勤的勤務所在地,但營長證稱,整個營區都是待命班的勤務範圍,合議庭認為這代表她值勤範圍並不限定於待命班,縱使她為了其他公務、或如廁需求而暫時離開,是否構成犯罪,仍有疑義,況且檢察官也未舉證證明她有擅離職守的犯意及事實,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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