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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櫃台不是對人…老翁罵三字經改判無罪

2019/09/22 15:16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勘驗影片後採信判老翁無罪。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經營雜貨店的李姓老翁,不滿一名男子騎車進騎樓撞到展售的玩具車,雙方因此起口角,老翁隨後進入店內突然罵了一句三字經,遭對方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一審被判罰的老翁不服上訴,稱當時是因找不到老花眼鏡報警,才會脫口在櫃台內罵三字經,並非朝著對方罵,二審合議庭勘驗影片後採信判老翁無罪。

判決書指出,李姓老翁在潭子區經營雜貨店,一名男子去年5月4日晚間6時許,騎車進入店面騎樓時,不慎擦撞他擺放在騎樓展售的玩具車,李與男子口角後氣得轉身進入店內,未料被男子聽到他罵了一句三字經報案,並據此向到場警方提告,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老翁的確有罵三字經,依公然侮辱罪嫌函送法辦。

全案在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審理時,認定李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李不服上訴辯稱,雙方當天確有爭執,但他只有罵李「假瘋(台語)」,辱罵三字經是因他要進店面內報警,一時找不到老花眼鏡很心急,才會隨口罵了一句三字經,不是對著男子罵。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勘驗影片,認為當時李距離男子只有3到4公尺距離,如果真的要對著男子罵,應該會走近且放大音量叫罵,才符合常情,而非走進櫃台內,且在櫃台內的確有尋找物品的動作,因此認定李的說法並非全然無稽採信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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