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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大錢健身卻碰到業者倒閉 專家教你這樣自救!

2019/08/14 08:09

民眾花大錢健身卻遇到業者倒閉,還可透過其他管道索回部分金錢。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年來,台灣健身風氣盛行,民間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推出包月或包年的方案來促銷,然而,如果中途倒閉,消費者不僅得不償失,在分期支付費用的情形下,可能還要面對後續繳款的壓力,曾任法官及檢察官的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為此教導消費者正確的自救方式。

李善植表示,首先,利用信用卡扣款的消費者,可向該業者郵寄存證信函催告要求提供服務,並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方式拒絕繼續付費。在業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屬於主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消費者只要提供足資證明的相關事證(例如契約書,如會員卡、簡訊、LINE留言、電子郵件等均可),均可向銀行主張該筆消費為爭議款,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此外,消費者申請爭議款後,核定爭議款金額前,發卡銀行慣例上會暫時停收後續分期款項,倘有消費者申訴發卡銀行仍持續收款,應屬異常行為,消費者可以發卡銀行為相對人,向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政府將協助消費者爭取權益。

其次,如果是利用資融公司借貸付費的方式,實務上常見有二種情形,一為消費者直接向資融公司借款,再將借款付給業者,此種債權關係存在於消費者與資融公司之間,等同消費者給付現金給業者;另一種較為常見,為業者把對消費者的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消費者每期收到的繳款單雖均來自資融公司,但若業者事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64條及299條規定,向資融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的貸款費用。

至於使用現金繳納的消費者,則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業者按比例返還未提供服務的金錢,如果受害消費者眾多時,還可依消保法第49條、50條規定,由民間優良消保團體辦理提起團體訴訟。但對於因經營不善而關門大吉的業者,事後所提的民事求償成效較有限。

李善植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民眾,購買相關健身契約時,若擔心業者有中途倒閉之情形,建議以月繳方式購買使用方案,並可搭配信用卡分期扣款支付,將比現金給付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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