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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恐怖情人跟蹤心驚驚 檢察官教這一招自保...

2019/07/31 08:38

情人間就算沒有同居,也適用家暴防治法。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恐怖情人跟蹤行為頻傳,內政部因而擬定「糾纏行為防制法」,但警政署擔心案件量過大,要求暫緩立法,立法院也把草案退回內政部,但是否這樣就無法可罰呢?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表示,如果男女雙方曾有親密關係,仍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

王碩志指出,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情侶間必須曾同居或現仍同居,方得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但有許多情侶雖感情親密,卻未曾發展到同居關係,倘未同居,即使遭受情侶騷擾,也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造成法律保護不足。所以立法院在2015年2月4日,增訂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

王碩志解釋,新版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射程擴展到「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並定義所謂親密關係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因此,曾經交往過的情侶,即使未曾有同居關係,分手後(交往中亦同)遭受對方不法侵害,仍可聲請保護令。

被跟蹤者受到精神騷擾,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由法院核發保護令,命跟蹤者不得再騷擾、接觸、跟蹤,甚至可以命他必須遠離被跟蹤者的住處及學校特定距離,若不遵守上開保護令內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屬於刑事處罰,會留下前科紀錄。

除了保護令,王碩志說,癡癡跟隨於後,雖然不構成性騷擾,仍有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亦即恐怖情人的無故尾隨,經勸阻無效後,員警可依該規定開罰。

王碩志認為,很多案件都是涉世未深的學生,不諳處理感情問題,誤以為透過跟蹤尾隨,可以表達癡情,有機會挽回這段感情,卻不知已造成對方困擾;他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感情生波瀾,應以正向方式溝通,尋求雙方共識,若對方已明確表示不喜歡這樣的感情處理方式,請學會適時放手,好聚好散,切莫以違法手段強求,否則不成情人,反成仇人。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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