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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3年保險公司才求償 法官教「時效抗辯」免賠

2019/07/17 09:14

保險公司如果在車禍兩年之後才行使代位求償權,已於2年時效。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2016年開車上班途中,與李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擦撞,雙方都沒受傷,因均有保險,便一起至警局作筆錄,談好各自請求自己的保險公司出險維修,未料王男近日竟收到對方的保險公司通知,要求賠付李先生的修車費,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表示,王男本來以為修完車就沒事,但近日收到李男保險公司的電話,指保險公司已賠付了李男的的車損費用,取得代位權,要求王男把錢賠給保險公司,王男又驚又怒,心想當時明明說好各自修各自的車,為何對方過了那麼久才又重提此事?

郭力菁解釋,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先幫忙賠付李男的車損費用,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利,不過,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依法應於2年內求償。

郭力菁指出,由上面的法條規定可知,不管車禍發生誰對誰錯及過失比例的問題,王男只要抗辯保險公司求償時(2019年)距離車禍發生時(2016年)已經超過2年,即提出所謂的「時效抗辯」,保險公司便會敗訴,王先生亦可全身而退。

郭力菁說明,實務上,由於保險公司須於賠付車損後才取得代位求償權,再加上同類型案件非常多,依序處理就常有車禍發生超過2年後才起訴代位求償的情形,因此,郭力菁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遇到保險公司來代位求償時,不妨先注意是否已超過2年時效,不用急著想要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是直接對金額做爭執,以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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