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20萬「賣官」還簽約 二審維持1年徒刑
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以20萬元「賣官」一案,二審維持1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唯一原住民自治區和平區的區長林建堂,於2014年底當選區長之前,因缺乏競選資金,向地方人士王秋助籌募20萬元,承諾當選後,區公所的機要秘書職務,由王秋助舉薦,王秋助遂交款20萬元,幫兒子王正顯謀得機要秘書一職,林建堂還簽署承諾書,不料,林建堂當選後,雖任用王正顯,但僅2年就要王正顯離職,法院審理時,林建堂辯稱20萬元是政治獻金,與王正顯的官職無關,台中高分院不採信,維持一審的1年徒刑,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2014年元月地方自治法修正,台中市和平區列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官派改為民選,林建堂投入競選,卻缺乏競選資金,又因違反公務員利益迴避條款(任台中市議員期間),向地方人士王秋助籌錢,他承諾說,如果資助他20萬元,他當區長後,機要秘書一職由王秋助推薦,王秋助想讓閒賦的兒子王正顯當官,遂向胞姊籌借20萬元,同年3月18日交款給林建堂。
雙方協商時,王秋助擔心林建堂食言而肥堂反悔,要求林寫下承諾書,內容是「本人承諾本屆區公所秘書之職將委由地方人士王秋助君,推薦地方有資格之人士擔任,以符合地方各界期望。此致王秋助先生。立承諾書人:林建堂」。
林建堂當選後,履行承諾,聘請王正顯當機要秘書,卻在2年後要王正顯離職,廉政署於2017年12月搜索林建堂宿舍,查獲蓋在承諾書上的林建堂印章等證物,台中地院一審依準收受賄賂罪,判行1年並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
林建堂上訴二審,辯稱20萬元是王秋助主動贊助他,讓他到和平區各處瞭解地方事務,承諾書是在2014年8月至10月之間簽署,當時他尚未決定參選,至於王正顯辭去公所機要秘書一職,是王正顯要參選農會總幹事(落選),樂於辭職去參選,王秋助卻為此不悅而告發,在承諾書上的日期,倒填2014年3月18日,造成20萬元與承諾書之間有對價關係的假象。
台中高分院認為,林建堂並未設置政治獻金專戶,這20萬元是否為政治獻金,相當可疑,另外,包括王秋助等證人,也都指控林建堂以機要秘書一職,向王秋助換取20萬元,不採信上述辯詞,維持一審的1年原判,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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