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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光老公千萬存款又鬧離婚 老公告妻討錢卻敗訴

2019/05/26 22:13

男子不滿妻子提領戶頭裡的千萬存款,之後還鬧離婚,因而告上法院要求償還。(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在中國工作,月薪20萬元台幣的林姓男子,與江姓女子結婚並育有一對子女,林男卻發現,後5、6年時間,江女將他的存款1026萬餘元提領一空,之後卻鬧離婚,他氣得提告要求江女償還這筆錢,江女答辯說,林男把存摺提款卡交給她,是支付「一切開銷」,錢都是花到子女生活教育等正常開銷,她並無不當得利,法院認為林男無法舉證,證明江女領錢逾越授權範圍,也無法證明江女領的哪些錢是不當得利,據此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同於中國工作的林男與江女,2003年結婚後,江女辭職返台定居,2004年2月,林男見子女即將誕生,遂將2本存摺與提款卡密碼,交給江女領錢支付生活費,林男於同年9月返回中國工作,每月薪水台幣約20萬元,匯款至上述帳戶。

不料,事隔5年餘,他於2009年發現帳戶內的1026萬餘元被提領一空,追問江女資金流向,原本住婆家的江女,沒有說明錢的流向,還帶子女搬回娘家住,並於2016年提起離婚訴訟(判決江女敗訴),林男也不甘示弱,向江女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林男指控說,他只「授權」江女在支付家庭生活開銷範圍內,可以提領存款,不是江女任何開銷都「概括授權」,江女住在婆家,生活開銷都由婆婆支付,江女卻從2004年至2010年約6年時間,將帳戶1026萬餘元領光,他不知錢的流向,僅知江女為兩名子女買保險,還買賣外匯與黃金,其中,買賣黃金得款15萬餘元,也沒有匯回他的帳戶,這些都不在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的範圍內,江女應償還1026萬餘元。

江女答辯說,她在中國領高薪,生活消費優於一般女人,懷孕之後,林男表示願意負擔她與子女「一切」開銷,她才辭職當主婦教養子女,住在婆家期間,婆婆連一片尿布都未曾購買,還向她追討水電費,林男要她拿出10多年來的開銷相關憑證,是有意刁難她。

江女說,她僅能列舉部分開銷,例如一對子女就讀雙語幼兒園,5個學期的學費就要55萬餘元,她基於母愛為子女買保險,每年保費也僅4萬餘元,另外,林男在2009年6月就收回存摺提款卡,她也與子女搬回娘家,之後,林男就沒有支付母子生活費,她持有存摺期間約5年半,上述1000多萬元中,約有400萬元不是她提領,或不是用在她們母子身上,林男收入高,母子開銷也高,實屬合理。

台中地院認為,林男未舉證他對江女設有授權領錢的範圍,因此,雙方關係是「概括授權」,既然是概括授權江女領錢,就不構成「不當得利」,另外,林男也沒有舉證,證明江女有何逾越授權之處(例如把錢用於賭博),據此判決林男敗訴,林男上訴二審,聲明江女應償還的金額,雖減少至910萬餘元,台中高分院仍判決敗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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