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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偶鬧離婚竟偽造證人簽名 法官判無效

怨偶鬧離婚,卻因偽造證人簽名,被屏東地院判定離婚無效。(記者李立法攝)

怨偶鬧離婚,卻因偽造證人簽名,被屏東地院判定離婚無效。(記者李立法攝)

2019/05/13 10:5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郭男與吳女婚後常為了錢爭吵,雙方氣得辦離婚,男方冷靜下來後,後悔離婚,便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但吳女不願復合,請求法官駁回郭男訴求,法官卻發現雙方離婚時的證人簽名竟是偽造的,於法不合,離婚當屬無效,雙方還是夫妻關係,可上訴。

郭、吳兩人結婚6年卻常為了錢的問題發生爭吵,今年1月協議離婚,郭男事後反悔,為了挽回婚姻,向法院坦承離婚時,雙方的離婚證人簽名都是偽造的,應屬無效;但吳女無意復合,指責郭男向地下錢莊借貸,導致她受到牽連,堅持要結束與郭男的婚姻關係。

法官調查發現郭、吳兩人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確為偽造,並無授權,且兩名證人均未到場確認郭、吳雙方是否有離婚真意,於法不合,離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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