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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淘汰不適任法官 學者建議採「限時審理」

2019/05/09 00:04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初審通過「法官法」的懲戒項目,特別針對退休後才被職務法庭認定應免職者,增列剝奪全數或部分退休金或退養金的處分,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認為不論是在職或已退休的司法官,只要被查出曾利用職務犯罪,一律就得免職或追回退休、退養金;另應增設「限時審理」,盡速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

目前司法官的懲處流程,須先由法(檢)評會、機關、司改團體移送監察院調查,經彈劾後再送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時間冗長,林鈺雄建議,保留監院的彈劾權,但增設法(檢)評會移送職務法庭的權力,讓兩個獨立機關都有移送權,可望縮短時程,避免曠日費時影響司法信賴。

針對職務法庭將採兩個審級制度,林鈺雄也建議採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設計,規定各審級應於6個月內審結,透過「限時審理」增加懲戒程序時效性。

林鈺雄說,犯罪態樣很多,很難釐清哪一種犯罪「不適任司法官」,但有一種違失情節是一定要被剝奪司法官身分,即利用職務犯罪,例如:收賄改判、貪污換不起訴,這種人除了不適合從事偵審,也不適合轉任其他公職,應以最嚴重「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懲處。

至於法官法實施之後,共有6人司法官身分遭到免職或撤職,3人因犯罪被處以最嚴厲懲戒,1人貪污罪被判刑,另2人分犯下嫖雛妓及殺人未遂等罪;另外3人未達犯罪,但涉及性騷擾、挾權勢恐嚇幼兒園、違法代理辯護,仍可轉任公務員,綜觀這樣的懲戒是否有一定的標準?林鈺雄持保留態度。

林鈺雄舉例,北歐曾有一位法官嫖妓,引發社會議論該不該免職?爭點在於嫖妓與他職司的審判業務無關,跟貪污完全不同,但若一律以最嚴厲的免職懲戒,算是理性的懲處嗎?他指出,通姦也是犯罪的一種,但與審判公正性無關,有無剝奪其公職身分的必要,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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