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摟抱女下屬蠻腰 男上司性騷擾兩樣情
小婕覺得陳姓店長摟腰摸腰是性騷擾,堅持提告求公道。示意圖,人物與新聞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小婕(化名)是台北市地下街一店家的工讀生,去年初在店內彎腰填寫資料時,遭陳姓店長碰觸左腰,她覺得不快,傳訊給同事吐苦水,並拷貝店內監視器當證據,提告性騷擾,雖然陳男否認有性騷意圖,台北地院仍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結局與高院之前的無罪判決大相逕庭。
高院2010年間審理類似案例,張姓業務副理被控摟抱女部屬的腰長達10秒,並兩度搭肩,但合議庭認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碰觸胸部或臀部等「身體隱私處」才是性騷擾,腰部難和胸部等量齊觀,因而判無罪確定,與本案結果南轅北轍。
2018年2月間,小婕詢問陳男有關店內租格的問題,趴在桌上填寫資料,專注之際,突然感覺左腰有股熱流,轉身一看竟是陳男的手摟著她的腰,感到不舒服,待陳男離開後,她便Line求同事遠端調閱店內監視器檔案,看看有沒有拍到摟腰行為。
同事看完後確定有陳男摸上小婕蠻腰的影像,趕緊把檔案傳給她當證據,小婕拿著影片赴警局提告性騷擾,同事情誼破裂。
陳男到案辯稱碰腰只是表達友好之意,且只有「搭」沒有「摟」,無性騷擾的意圖,當下小婕也沒有表達不悅的態度,不解為何會挨告,因此未跟小婕和解,檢方見調解失敗,遂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承審法官的見解與高院完全不同,直指腰部也是身體隱私處,陳男對小婕做的事,屬於偷襲性、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足以引發不舒服感覺,依照社會通念,就是性騷擾!
法官解釋,正常禮儀下,女性腰部不會任由他人隨意不當撫摸,而摟抱撫摸腰部帶有性含意、性暗示、挑逗、調戲意味,如果未經本人同意而就亂碰,足以引起嫌惡之感,當然就屬於性騷擾防治法所稱的「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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