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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車位被佔 他「車頭對車頭」擋鄰車反挨告判拘

2019/02/21 19:52

林姓男子不滿李姓男子將車子停在他前面,妨害他通行自由,報警提告,地方法院最近審結,判李男拘役20天,緩刑2年。圖為模擬畫面,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張議晨攝)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李姓男子將轎車停在林姓男子車子前方,導致林男出入困難,林男不滿李男不願移車,妨害他離去權利,憤而報警提告。宜蘭地方法院認為,李男行為已妨害他人通行自由,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因停車被判刑相當罕見,律師坦言,移車只是簡單動作,鬧上法庭遠超過移車成本。

林姓男子去年5月25日下午到宜蘭市拜訪友人,將汽車停靠在友人住家附近巷內,沒多久李男返家,見住家旁車位被林男佔去,便將轎車以「車頭對車頭」停在林男轎車前方。

據了解,林男當晚6點半準備離去時,見李男車輛停在他轎車前方,後方還也停了一部轎車,他沒辦法開車,找來李男移車,但李男堅持不肯移車,林男隨即報警怒告李男妨害自由。

檢警偵訊時,李男否認犯行,辯稱「我是見林將車停在我住處旁車位,才會將車停在他車前,但並未緊貼對方的車頭。」但宜蘭地院調查,李男並無前科,卻因不滿林男停車位置,就將車頭緊貼著林男車輛前方,造成林男無法駕車駛離,明顯妨害林男自由離去權利。

不過,承審法官考量雙方和解,李男起初雖然否認犯行,但審理期間坦承所為,犯後態度良好,家中還有8歲及5歲女兒,最後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

地院表示,若當事人願意移車,並無妨害他人通行自由的問題,但若堅不駛離,造成通行困難,就構成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

因為停車遭到判刑相當罕見,律師高大凱說,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一經提告即使和解也無法撤告,不過,和解仍可做為法官量刑依據,多半可獲緩刑,移車僅是簡單動作,建議在路邊臨停時,車上可放置聯絡方式,若阻礙他人通行,當事人可撥電話聯絡移車,鬧上法庭遠超過移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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