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殺害富婆盜保險箱 水電行須連帶賠償462萬元
台北市水電工黃元鴻殺害熟客莊姓老婦,鋸開保險箱,盜走6萬餘元,法院一審去年11月已依強盜殺人罪,將黃男判處無期徒刑;民事方面,台北地院今判黃男與水電行應連帶賠償462萬元。(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水電工黃元鴻因覬覦松山區熟客莊姓老婦家中財物,前年11月持水果刀殺害莊婦,再以平時工作設備砂輪機鋸開保險箱,盜走6萬餘元,法院一審去年11月已依強盜殺人罪,將黃男判處無期徒刑;民事方面,死者家屬求償562萬元,台北地院今判黃男與水電行應連帶賠償462萬元。可上訴。
刑事一審審理時,黃對案動機供詞反覆,法院認定他惡行重大,但考量他曾當庭對死者家屬下跪認錯,有悔意,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二審審理中。
黃男否認預謀殺人,辯稱從保險箱內取回的錢,是莊婦曾經欠他的修繕款,且有一次以非常便宜、幾無利潤的價格幫忙修繕,仍再度被拖欠款項,還要他「幫忙女兒修完她家後,再一起給你」,案發當日則因莊婦要再積欠他安裝監視器電源插座費用3000元,雙方起口角,他才持刀誤殺對方。
合議庭認定,黃男辯稱為了討工程款才臨時起意殺害莊婦,但缺乏證據,不予採信,黃男犯後故佈疑陣,事後又對犯案動機供詞反覆,惡性重大,但考量曾當庭向死者家屬下跪道歉,足見有悔意,依強盜殺人罪判黃無期徒刑。
民事方面,莊婦家屬向黃元鴻與他工作的水電行請求連帶賠償562萬元,北院今認定,黃元鴻利用職務機會侵害莊婦的生命權與財產權,水電行林姓老闆未能舉證證明有善盡選任與監督時的注意義務,沒有提出監督、管理資料,包括員工教育訓練規定、每月例行檢討紀錄、工作日誌、工程活動紀錄等等,可見沒有建立對於水電員工外出、施工時間、工法、品質檢驗的監督機制,因此判水電行也應負連帶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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