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翁啟惠一審無罪 士檢決定不上訴
前中研院散長翁啟惠被控涉收受浩鼎董事長張念慈賄賂,士林地院日前判決2人無罪,士林地檢署今天決定不上訴。(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中研院散長翁啟惠被控收受浩鼎生技公司張念慈賄賂,協助浩鼎取得「新一代醣分子酵素合成法」,前年1月被依貪污罪起訴;但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且部分案情純屬臆測,去年12月底判2人無罪。士林地檢署經舉辦6次會議後,今決定不上訴。
士檢公布不上訴理由指出,浩鼎案在偵查中所蒐集的證據,經士林地院依審判實務上就貪污案件相較一般案件更嚴格的標準評價後,認為尚未能達到判決有罪門檻。
士檢同時考量浩鼎案相關物證經法院程序調查並說明證據價值,以及被告或證人的供詞在偵審過程的變動性與不確定性,加上現有證據提起上訴後,研判難以改判有罪,本於檢察官中立公正之客觀義務,並行使自我節制檢察權,決定不上訴。
士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邱智宏也說,檢察總長江惠民去年5月8日上任即提到,偵辦貪瀆案件應由團隊辦案,並進行無罪分析,若真的無罪應勇於撤回上訴,而不是讓法院判判看;因此,本案經署內舉辦4次「無罪案件審查會」與2次召集一、二、三審「專案會議」後,在改判有罪機會不大情況下,未提起上訴。
士檢當初認為,張念慈2011年企圖以1500張浩鼎技術新股行賄,交換翁啟惠創作的「新一代醣分子酵素合成法」,但因經濟部未准予發行,因此僅達成期約賄賂;隔年12月,張改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翁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收受,主導中研院與潤雅公司簽訂備忘錄,允許對方派員無償至中研院學習,攜出研究成果。
但士院認為,檢方僅以一封「OK」電郵,就認定翁、張達成1500張技術新股期約賄賂,但該封信件中並未要求翁履行任何職務行為,且身為技創作人的翁,親自與廠商洽談,提供技轉單位意見,並無不當。
合議庭也指,檢方主張的3000張浩鼎股票價值近億,翁啟惠卻未事先了解資金來源,任憑張念慈安排、不合常理,卻忽略兩人多年交情與投資模式為,翁長期授權張代管家族基金,張於本案中「比照往例」代墊股款,並非全無可能,檢方諸多推論令人純屬臆測,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兩人無罪。(16:5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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