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測速儀「有效期限」超過1天 被拍超速判撤銷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於去年5月24日,開著妻子的汽車,行經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南向18.1K八里段時,被移動式雷達測速儀拍到超速而挨罰3500元,林妻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這台測速儀的「檢定日期」是2016年5月23日,有效期限卻至隔年5月31日才滿,這已超過1年時間,由於涉及儀器準確度問題,應以檢定合格翌日起算一年,也就是說,有效期限至去年5月23日已到期,林男違規時間是去年5月24日,超過1天而獲得勝訴,可上訴。
據了解,這台移動式雷達測速儀是由GATSOMETER公司生產,早在多年前,就有網友及行車記錄器公司PO文警告,台61線18.1K處有移動式測速器出沒,主要架設在路肩護欄旁,以拍車尾方式取締,提醒網友該處限速90公里,小心慢行。
去年5月24日,林男開車行經該處,被拍到時速113公里,超速23公里,警方查證屬實後,予以舉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車主即林妻,處以3500元罰鍰。
林妻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測速儀有效期限;對此,裁決處主張,這台測速儀的有效期限為:「106年5月23日起至去年5月31日」,林男違規時間是在去年5月24日,還在期限內,所測得的速度具公信力,並無失靈或失準問題。
法官調查,這台測速儀上的「檢定日期」是106年5月23日,有效期限卻記載至去年5月31日,已超過1年;法官函詢相關機關後確認,雷達測速儀檢定完成後,因行政作業問題,大多無法當日給檢定合格證書,所以有限期限的計算,才會變成:「從檢定合格月份的次月始日起算一年」。
但法官認為,這涉及雷達測速儀測量準確效力,不能因行政作業方便,而將有效期限延展超過1年,應以檢定合格翌日起算一年才符合法制,依此計算,這台儀器的有效期限至去年5月23日就到期,判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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