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沒釐清公安未改善 八仙樂園復業仍無望
八仙樂園被新北市政府勒令全區停業,至今仍未復業。(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台北報導〕八仙樂園2015年把園內的6、7、8遊樂區出租給呂忠吉辦「彩色派對」,未料發生塵爆,造成數百人死傷,被新北市政府勒令全區停業到改善公安缺失為止,八仙樂園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20日指八仙樂園各園區相通,若不全區停業進行改善,恐影響公眾生命安全,停業處分合理,駁回其訴,可上訴。
2015年6月27日,八仙未經新北市府核准,逕把「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歡樂海岸」等三個園區的池水抽乾,分割租給呂忠吉的公司「瑞博」辦彩虹派對,不幸發生塵爆釀成重大死傷,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被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5萬元(已繳清確定)及停止營業至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八仙認為全區停業有違比例原則,提起訴訟。
更一審表示,八仙出租的三個園區始終未經核准使用,新北市府也早於2004年4月20日就發現此事,命令改善,惟八仙仍欠缺專業認知,違法出租該三區供人開粉塵派對,未意識到遇熱可能產生爆炸。意外發生後,又沒有足夠、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及急難醫療救護因應,致釀成數百人傷亡的重大公安危害。
更一審批評,八仙全園雖區分為四大園區,但各區彼此相互連通,共同使用唯一出入口,具有整體性,但業者全無公共安全防治理念,救災設施匱乏。
更一審認為,目前相關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均待釐清,新北市府若沒有勒令八仙全區停止營業到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恐不足以有效防止管理不當或設施不合格所可能導致的危害擴大,全區停業有其必要性。
更一審權衡八仙停業損失與公眾生命、身體安全法益,認定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判原處分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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