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八仙停業原因不明確 法院判新北市府敗訴
2017/08/31 14: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八仙樂園前年6月27日發生塵爆案,造成4百多人輕重傷,新北市府隔日令其全面停止營業,八仙不服,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交通部認為新北市政府當時給八仙的公文停業原因不明,因而撤銷停業處分,新北市日前以自治權受侵害為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撤銷訴願決定,法官今(31)日認交通部無違誤,駁回其訴。
塵爆隔天,新北府發出「新北府觀管字第1041192116號函」,主旨為「有關貴公司於本(104)年6月27日下午8時許發生粉塵爆炸案,造成400多餘人輕重傷,涉及重大公安事件,即日起應立即全部停止對外營業,並請確實負起一切責任……」,說明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及第54條規定辦理」。
八仙不滿,以新北府未給陳述意見機會,也未記載違規事實,僅就塵爆就作出停業處分等理由,向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提出訴願。
交通部認為,公函無法明確得知八仙究竟何項目不合格,也沒有讓八仙負起限期改善的義務,因此撤銷新北府的停業處分。新北府不服,以自治權受侵害為由,提出撤銷訴願決定訴訟。
法官認同交通部見解,指停業處分所憑依據、違規事證均不明確,有違明確性原則;又處分未定範圍、時間,即要「整個八仙樂園園區」全部停止營業,使八仙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因此判決駁回新北府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