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長期噪音擾鄰 法官勘驗判賠且早中晚規定音量
高等法院判3樓屋主夫婦須賠15萬元,全天分早、中、晚3時段均不可發出超頻噪音。(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巿某公寓3樓屋主夫婦,被鄰居指控長期發出巨大噪音,經投訴並報警均未改善,訴請精神賠償,並排除噪音侵害,高等法院今判3樓屋主夫婦須賠15萬元,全天分早、中、晚3時段均不可發出超頻噪音。
新北市中和區2樓陳姓導遊屋主指控,2016年起,每晚睡覺後,幾乎每夜都聽見3樓王姓夫婦屋主等人以重物重墜地面或敲擊地板發出巨大聲響,在深夜時段,每晚平均有3到5次之多,「樓上每敲擊一次,我就驚醒一次」,長期以來,無法熟睡,也深受困擾,已出現頭痛、憂鬱症及原患有的乾癬症病情惡化,讓他痛苦不堪。
陳男錄音在證後,訴請法院判決排除噪音侵害,並要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3樓的王姓夫婦則說,2樓屋主陳男以手機蒐證等影片,無法證明這些聲音是由他的3樓屋子發出,且3樓房屋並無大門,即使有敲擊情形,也可能是他人潛入所為。一審判陳男敗訴,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法官今年9月帶著書記官實地勘驗,在2樓屋內即明顯聽到敲擊聲,且有5次巨大聲響均清楚是從3樓所發出,此外,審理發現4樓屋主及其他住戶也指稱多次聽到有敲打牆壁的噪音,像是「碰」的巨大聲響。
高院認定,3樓王姓夫婦其發出噪音已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程度,影響居住安寧,也造成2樓鄰居頭痛等症狀,侵害安寧情節重大,判王男夫婦應賠償陳男15萬元,並依噪音管制規定,命王男夫婦全天分3時段,分別為早上7時至晚間7時之間,不得發出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27分貝聲響;晚間7時至晚間10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晚間10時至隔天早上7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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