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命令起訴涉貪前北市體育處長 北檢:依法規辦理
前台北市體育局處長孫清泉(右)涉貪案,高檢署認為北檢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函文撤銷不起訴處分,並命令北檢起訴。(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2010年至2012年間,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收受民間團體賄賂,讓業者能優先承租場地,再轉租其他廠商牟利,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台北地檢署今年8月底以罪證不足為由,將孫清泉不起訴並依職權送再議;高檢署認為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已函文北檢撤銷不起訴處分並命令起訴;對此,北檢今晚發新聞稿指出,此案經高檢署檢察長命令起訴,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北檢新聞稿全文:
關於前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孫姓處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命令起訴一事,本署說明如下:
有關被告孫○○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23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8574、23486號及106年度偵字第1018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命令起訴,本署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茲就上開案件,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案查無足夠證據認定被告孫○○涉犯收賄罪嫌
由於本案無法查知王○○確實交付現金及支票予被告孫○○之時、地、金額、用途等詳情;且王○○提供之手機簡訊,亦未有前後連續之完整內容,無從確知被告孫○○與王○○間來往簡訊內容之真意,難以證明該等利益與被告孫○○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無法認定構成收賄罪嫌。
(二) 本案查無足夠證據認定被告孫○○涉犯圖利罪嫌
被告孫○○另涉犯圖利罪嫌部分,按申請使用臺北市公園場地,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已於106年9月27日廢止)第3條規定,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使用,並不得有營利行為,但舉辦有關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本署檢察官就王○○各次申請舉辦活動,調閱相關申請案卷,並詳細訊問經手簽核之多名相關承辦人員後,因王○○所申請之各次活動,尚符合上揭辦法規定之公益、休閒體育活動或推動市政等目的,故認定被告孫○○並無違背法令而圖利王○○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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