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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包養單親媽控不同居騙錢 她竟這麼辯解…

2018/11/08 00:44

台南地院簡易庭法官調查相關人、事證,認定王、劉兩女並無詐騙林男的行為;加上林男舉證不足,判兩女不必還這筆錢給林。圖為台南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仁德區林姓男子透過劉姓女子認識育有子女的王姓婦人,雙方同意交往同居、並由林男給付生活費給王婦。但林男控訴王、劉兩女拿他近5萬元後,王婦不再履行同居義務、有詐財之嫌,提告討錢。法官查出王婦曾到林男住家過夜,後來因為會怕林家沒有綁的狗,才沒有再到林家,但有請林男到她住處,只是林男不想來,她沒有欺騙男方,判林男不得討回這筆錢,案子還可上訴。

林姓男子指控,2009年2月6日,其公司1位男員工的劉姓女友在他位於仁德區的住處介紹生活困苦、需扶養小孩的王姓單親媽跟他認識,因為自己剛好缺1位伴侶,就同意跟王婦交往,雙方約定須有同居義務,並由他付生活費給王婦。就這麼前後支付4萬8500元給王婦及劉女,但後來王婦卻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他感到被騙。

林男對王、劉兩女提告並求償,林男說,雖然詐欺案,檢方以證據不足不起訴兩女;但這筆近5萬元,兩女應該還給他。

王婦表示,與林男交往後是有向林拿過錢,林男曾到她租屋處3次;她也到過林男的仁德區住處睡過兩晚,因為林男家裡有狗、沒有綁著,她會怕,不敢到林家,其後有叫林男到她租住處,是林男沒有過去,她有要跟林男交往,是林男不想到她的租住處,她沒有欺騙男方的意圖。

劉女則說,介紹王女給林男認識,過程她都沒有拿到錢。台南地院簡易庭法官調查相關人、事證,認定王、劉兩女並無詐騙林男的行為;加上林男舉證不足,判兩女不必還這筆錢給林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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