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拍賺1200元 國中妹慘遭惡狼戳下體
示意圖。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蔡姓男子在臉書化名陳姓女子,透過訊息功能與就讀國中的小君(化名)攀談,小君為了賺零用錢,答應外拍學校運動服,但卻在拍攝過程慘遭蔡男摳下體,還拍下多張猥褻照片,小君事後向老師反應、報警,橋頭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蔡男徒刑7年5月。
判決指出,去年11月6日晚上10點多,小君玩臉書時接到「陳姓女子」傳來的訊息,陳女向她說,自己是高中女學生,可以提供工作機會,只要穿著學校運動服供拍攝背影照片即可賺錢;小君動心與對方深入交談後,約定3天後約出拍攝。
約定日期當天,小君抵達約定的河堤公園,卻一直見不到陳女,於是透過臉書訊息與陳女連絡,陳女推稱臨時有事無法到,要小君自己與攝影師碰面,還傳了一張蔡男的照片供指認。沒多久,小君與蔡男碰面後,蔡男便帶著小君到公園的女廁拍照。
拍照過程中,蔡男藉口幫小君調整衣服、姿勢,數度用手指戳或滑過她的下體,由於小君個頭很小不到155公分,蔡男身高175公分、體型壯碩,小君嚇得不敢反抗,深怕被對方強暴,只能一直說「不要、不要!」。
蔡男見小君不敢反抗,還掏出生殖器與小君的屁股合照,並要求小君再換上其他學校的運動褲讓他拍照;小君後來鼓起勇氣打了蔡男,才順利逃離廁所。
事後,小君雖逃離狼爪沒有被強暴,但仍讓她心理很受傷,當時她還不曉陳女和蔡男是同一人,還上網傳訊息給陳女抱怨,陳女回她:「其實拍照本來摸就是正常的,因為會調整衣服跟褲子,這都是很基本的」、「所以摸了屁股跟下面其實沒甚麼超級正常」等話。
後來,小君愈想愈不對,向導師哭訴此事,老師帶著她前去報案,揪出蔡男後,才發現他和陳女竟是同一人;橋頭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拍攝過這些照片,但辯稱小君是同意和他外出拍照,事後也拿了他1200元,他只是為了調整拍照姿勢,不小心碰到女方的下體,不是故意的。
但合議庭勘驗小君和陳女(即蔡男)的對話紀錄,發現兩人約拍前,陳女就不斷以金錢誘惑小君同意「口交」、「摸屁股」、「舔小穴」等行為,但都被小君拒絕,加上犯罪事實明確,因此依犯強制猥褻罪,判蔡男徒刑10月、強制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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