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體育處長涉貪不起訴 北檢送高檢署再議
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2010年至2012年間,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收受民間團體賄賂,讓業者能優先承租場地,再轉租其他廠商牟利,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台北地檢署今年8月底以罪證不足為由,將孫及另名王姓業者不起訴之後,檢方已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2010年至2012年間,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收受民間團體賄賂,讓業者能優先承租場地,再轉租其他廠商牟利,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台北地檢署今年8月底以罪證不足為由,將孫及另名王姓業者不起訴之後,檢方已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上級檢察署再議;因貪污案件為3年徒刑以上之罪,北檢已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檢廉獲報,孫清泉被控利用職務之便,替特定民間團體租借場地,並同意以體育處名義擔任活動的「指導」或「協辦」單位,使特定民間團體取得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等減免優惠,民間團體再透過王姓業者,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用現金或支票方式行賄孫清泉。
檢廉發現,民間團體申請場地為大安森林公園,名目包括「身心障礙舞蹈表演」等「公益」活動,3年來總計舉辦逾10場,每次活動約2、3天,期間業者再將攤位轉租給其他廠商抽成,涉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
2016年8月,北檢指揮廉政署搜索孫清泉住處並約談他到案,訊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諭令孫60萬元交保。王姓業者庭詢時曾指控孫清泉向她索賄,她至少給孫3張支票,每張支票金額約4、5萬元,並拿出孫傳給她的手機簡訊佐證,上面寫孫詢問王「要辦幾次活動?」,另問王「要拿幾張票過來?」等語。
孫清泉則否認有對價關係,強調前後2個問題是分開的,王女拿票是要向他借錢,並非賄款。由於案發距今已過數年,王姓業者對於她所指控的行賄地點、時間、金額及方式等細節交代不清,她提供的手機簡訊也片段不連貫,再加上王女稱手機已丟棄,無法還原舊資料,檢方認為缺乏孫清泉涉貪或圖利的相關證據,將孫及王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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