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身衣「維娜斯」負責人被控違商標法 一審判無罪
小S曾為維娜斯塑身衣代言。(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內兩家知名塑身內衣品牌「維娜斯」、「瑪麗蓮」,近年爆發侵權糾紛,瑪麗蓮檢舉維娜斯以「瑪麗蓮」字眼購買入口網站的關鍵字廣告,公平會前年已為此裁罰維娜斯5萬元,台北地檢署也認為維娜斯涉違商標法,去年4月起訴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難以證明葉女指使員工這樣做,今判葉怡伶無罪。可上訴。
維娜斯曾以藝人小S為代言人,瑪麗蓮則曾由藝人隋棠代言,兩家塑身衣廠商的商標侵權大戰已交戰數年,至今仍未平歇,雙方民事訴訟還在進行中。
公平會前年6月審議通過,維娜斯在Google、YAHOO搜尋網站,使用競爭對手瑪麗蓮的品牌名稱,製刊成關鍵字廣告字串,以「維娜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妳」、「助妳完美瑪麗蓮」等文字,附加在維娜斯的官網連結中,網友搜尋瑪麗蓮,卻跳出維娜斯官網,公平會認定維娜斯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5萬元罰緩。
公平會先前調查,2015年8月7日至11日維娜斯所製的關鍵字廣告字串,藉由與競爭對手瑪麗蓮品牌並列的方式,增加消費者瀏覽維娜斯網站的機會,使瑪麗蓮蒙受潛在消費者的流失;此案移送北檢調查後,檢方也認定維娜斯涉違反商標法,起訴葉怡伶。
審理時葉怡伶答辯稱,廣告業務是交給專業的數位行銷部門處理,她身為公司負責人,事情很多,不可能逐一過問細節,她也不須審閱廣告文宣定稿,行銷部主管每季開會只向她報告預算、預計目標,沒說到要用瑪麗蓮當關鍵字,她從未授意行銷人員使用「瑪麗蓮」當作廣告關鍵字。
法官傳訊處理廣告流程的相關證人後,認為無從證明葉怡伶指使員工利用「瑪麗蓮」字眼進行關鍵字行銷,也不知公司廣告有「瑪麗蓮」關鍵字,且行銷部使用「瑪麗蓮」關鍵字,只是做為內部程式指令之用,並非使用註冊商標,未違商標法,因此判葉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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