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2死 自首被撤銷刑度卻未變
2018/07/16 11:52
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黃姓男子酒駕高速衝撞墳墓、電線桿,導致搭2名友人死亡,屏東地院認定自首,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7年6月,不料2審撤銷自首,仍然維持同樣刑度,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書指出,2017年6月18日上午11時30分許,黃姓被告在屏東縣高樹鄉新豐村之友人住處,與潘姓、溫姓友人飲酒。當天下午4時許,他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搭載2人,涉嫌貿然以時速100公里超速行駛,行經屏東縣高樹鄉沿山公11公里處時,失控撞及路旁墳墓牆垣、電桿後,2名友人傷重死亡,並經警方檢測,酒測值每公升0.89毫克。
屏東地院調查,案發後黃留在現場,並在警方合理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當場告以其為肇事者,符合自首要件,及審酌其部分和解,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7年6月。黃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2審合議庭發現,被告僅通知消防局指派救護車到現場,並未向警方自首,郭姓警員抵達後,懷疑是肇事者,詢問其是否是肇事者,黃乃自白犯行,認定不符自首要件,並審酌其部分和解等因素,仍然判刑7年6月,算是中上刑度。
法界人士表示,黃所犯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若自首得減輕刑,判處7年6月徒刑,算是相當重,反之,不符合自首,處同樣刑度,應為中上刑度,均為合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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