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台比特幣挖礦機全天運轉 男子竊電判刑
台電在嘉縣東石鄉黃石吟自家鐵皮屋查獲比特幣挖礦機房。(記者丁偉杰翻攝)
〔記者丁偉杰、林宜樟/嘉義報導〕比特幣「挖礦」需耗費大量電力,男子黃石吟前年6至8月在嘉義縣東石鄉自家鐵皮屋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挖礦機約150台24小時運作,為省電費,他涉嫌找工人更改破壞電表竊電金額高達178萬6386元,嘉義地院今依犯共同竊取電能罪判刑8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黃石吟曾參選本屆東石鄉長落選,目前擔任朴子警分局辦事處主任,對此判決,他表示,尚未接到判決書,不予回應。
而在庭上,黃石吟否認竊電,他供稱,投資比特幣挖礦設備逾千萬元,母親也有投資200萬元挖比特幣,是母親為節省電費、貪小便宜,有不明人士找她改裝電表,竊電是母親所為,沒有跟他討論;他平日都住在台中,不知道竊電一事,去年5月被台電查獲時,他人在台中,不在現場。
黃母雖承認竊電是她所為,但不被法官採信。法官調查,挖礦機房甲電表未改裝前,使用電力度數2萬1120度、電費高達10萬771元,改裝後電力度數降為4160度、電費遽降為到1萬7957萬元,乙電表改裝後,使用電力度也減少一半,電費亦由1萬3178元減為4934元。
法官認為,甲、乙2個電表電費都是黃石吟在繳費(1個是從黃的父親帳戶扣款、1個是黃拿現金繳納),電費遽然減少,黃不知情,顯有違常情;且挖礦機都是黃在使用,如要送修,都由黃從台中回來搬去送修,機房電力使用是否正常、改裝電表是否電力不足造成斷電或使用電力度數繳費多少等,均與黃關係至大。
判決書指出,依台電追償電價計算,甲、乙2個電表使用人黃石吟應賠償電費178萬6386元,而黃持續分期繳費自去年5月起至今年5月止,目前已繳付逾6成追償電費;惟黃最近一期開立繳納追償電費6萬5000元,並未依和解條件兌現,台電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黃石吟竊電挖比特幣被嘉義地院依犯共同竊取電能罪判刑。(記者丁偉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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