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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監守自盜挨罰 高院判土銀有2/3過失

2018/06/25 21:42

土銀員工涉嫌盜領客戶存款,金管會裁罰300萬元,高院認為土銀應負2/3責任,判該行員只要賠100萬元給土銀。圖為土地銀行總行。(資料照,記者盧冠誠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土地銀行4年前爆發賴姓職員盜領客戶82萬餘元存款,金管會認定土銀內部控管不佳,裁罰土銀300萬元;土銀不滿,向賴男求償,賴男則辯稱土銀受罰與他的盜領行為無因果關連。高院認定土銀有建立內控機制,乃「與有過失」,應為客戶存款遭盜領負擔3分之2過失責任,今判賴男應賠土銀10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2014年3、4月間,賴男利用任職土銀負責辦理存、提款業務之便,盜蓋黃姓婦人存款共82萬餘元。黃婦對盜領原不知情,她過世後,家屬去年察覺異狀,向土銀反映後,賴男出面自首,被依詐欺取財等罪嫌送辦。

審理時,賴男將犯罪所得連同利息3萬餘元全數繳回,一審獲輕判6月徒刑、緩刑2年,須提供義務勞務40小時,他與檢方都沒上訴而定讞。

但金管會調查認定,土銀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的缺失,使行員輕易挪用客戶存款、違反銀行法要求健全經營等相關規定,去年裁罰土銀300萬元。

土銀對賴男提告主張,賴男的不法行為,造成銀行承受被罰鍰的損失,應由賴男全額負擔。土銀強調,全國有約150個分行,不能因曾有分行職員發生不誠實行為遭金管會裁罰,就認定土銀與有過失。

賴男出庭宣稱一時不堪經濟壓力而犯案,深感悔悟,已主動離職並向警方自首,他認為,金管會是處罰土銀違反銀行法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規定,並非直接針對他盜領客戶存款的行為,不應被要求賠償。

一審認定,土銀被認定沒做好內控機制而受罰,土銀和賴男應各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判賴男賠償150萬元。

高院審理認為,金管會裁罰土銀的原因,除了賴男盜領行為外,也包括土銀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的疏失,綜合認定土銀應負擔3分之2過失責任,據此改判賴男僅需賠償100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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