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鏡行商標席琳迪「昂」 國際巨星席琳迪翁跨海異議
眼鏡業者創寶發展有限公司以席琳迪「昂」申請商標,國際知名歌手席琳迪翁(見圖)發現,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撤銷後,創寶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被判敗訴。(歐新社)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高雄的眼鏡業者創寶發展有限公司,把國際巨星席琳迪翁(Celine Dion)的英文名字註冊商標,因超過5年,席琳沒法撤銷;2015年間,創寶又以席琳迪「昂」申請商標,席琳發現異議,智慧財產局撤銷後,創寶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定,迪「昂」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商品與席琳迪翁有關,判創寶敗訴。
席琳迪翁是加拿大藉歌手,獲得葛萊美等獎項肯定,全球專輯銷量超過2億張,被譽為全球最暢銷的女歌手之一,1997年間,替電影《鐵達尼號》演唱的主題曲《My Heart Will Go On》更是轟動全球。
本案起因於席琳迪翁發現,創寶以席琳迪「昂」註冊商標後,提出異議,智財局審查後撤銷註冊,創寶提訴願被駁,再打行政訴訟,主張很少人拿迪「昂」當作席琳的譯名,不宜無限放大Celine Dion譯名近似程度;而且許多美國人都叫Celine Dion,加上Celine Dion的英文商標已經被他們註冊,並授權給席琳使用,不應再以「席琳迪昂」聲明異議。
審理時,法院以「參加人」身分請席琳迪翁表示意見,她委由律師主張,兩者非常近似,會聯想到她,影響消費者及席琳迪翁權益。
合議庭認為,在席琳迪「昂」商標註冊前,席琳早就是知名公眾人物,廣為我國消費者認知,達著名程度,且不論「昂」或「翁」,都有人以此翻譯,兩者發音近似,對我國消費者而言並無實質差異,都會跟席琳產生聯想;至於席琳的英文名稱,因為在1999年被註冊,已超過5年申請評定期限,席琳才無法撤銷,創寶不得以此作為本案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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