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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吃飯卻把身障女帶到旅社性侵 男網友判刑再賠100萬

2018/04/28 22:11

蕭姓男子約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18歲女子吃完飯後,竟把人帶到旅社性侵,被判刑2年後,再被判賠100萬元。(示意圖)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18歲女子,被蕭姓男子帶到旅館性侵,女子事後常做噩夢還自殘,刑事部分,去年12月,一審判蕭男徒刑2年,新北地院日前再判蕭男須賠償女子100萬元,仍可上訴。

2015年間,蕭男透過手機軟體LINE和Facebook結識有輕度身心障礙的女子,也知道女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前年5月19日下午5點左右,蕭男約女子外出用餐,吃完飯後卻把女子帶到新北市三重區一間旅社,開始對她上下其手,不顧女子反抗,霸王硬上弓,女子返家後,將此事告知母親報警處理,並對蕭男求償300萬元。

檢方偵辦時,蕭男否認犯行,他坦承女子有說「不要」還有推他,卻說不知道女子是真的不要;審理時又供稱,他認為與女子是男女朋友,才會做這件事,坦承犯行。

法官考量,大學肄業的蕭男前年所得僅6萬餘元,名下也無其他財產,但性侵行為已造成女子心靈創傷及精神痛苦,惡性重大,判蕭男須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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