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前女友閨密約 檢:恐怖情人有法管
2018/04/26 12:46
檢察官洪敏超指出,恐怖情人常做出騷擾行為,除了「刑法」與「個資法」兩法規範外,行政院日前送立法院審議的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實施後也有法可管。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男子不滿被分手,竟假冒前女友閨密,上網刊登前女友想找已婚男士約砲訊息,並留下前女友的姓名、電話、及LINE帳號,害她無端被騷擾,氣得報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26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刑法」與「個資法」都已分別規範類似行為,恐怖情人千萬不要以為惡作劇無法管,到了地檢署才後悔莫及。
洪敏超表示,該男子在網路上PO文,寫出前女友想跟已婚男通姦,行為足以毀損前女友名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最重可以處2年的有期徒刑。
該男為了報復,又把前女友的個資放在網路上,屬對個人資料的不法利用,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最高可處5年的有期徒刑及併科100萬元罰金。
洪敏超指出,恐怖情人常做出這類騷擾行為,除了可用以上兩法規範外,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院日前送立法院審議的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也將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濫用他人個資,使他人心生厭惡或畏怖時,定為該法所稱之「糾纏」行為。
草案指出,糾纏行為如經警察機關調查屬實,得對行為人為警告或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若行為人經處分後2年內仍有糾纏行為,被害人或警察均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行為人如於違反防制令,最高可處3年徒刑及併科30萬元罰金。
洪敏超呼籲,任何人無論出於惡作劇、報復或其他不當動機,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造成他人名譽、利益受損,或造成心生厭惡、畏怖時,均有可能面對嚴厲的刑責。切莫出於一時好玩之心態,觸犯刑章方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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