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糾纏 恐怖情人可判3年/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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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防止恐怖情人傷害被害人的悲劇再度發生,行政院會昨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遭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若查證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與併科30萬元罰金。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參考日本法規,將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盯梢、撥打無聲電話等7大類行為。
心生恐懼即可報警
由於婦女團體一再要求政府立專法規範恐怖情人,內政部因此由警政署提報訂定新法,草案規定只要這些糾纏行為使人困擾、心生厭惡或恐懼,當事人即可報警,不必限定要蒐證到什麼程度。
刑事局副局長馬振華表示,草案對糾纏行為有4階段處罰,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先行政調查,若屬實可勸導與制止,行為人不聽從勸阻,可書面警告及罰款1萬到10萬元,經警告或罰鍰2年內仍有糾纏行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如再違反防制令,最重可處3年徒刑。
目前法律只能罰3千
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指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三法僅規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刑法則僅處罰強制罪與恐嚇罪等行為,對於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現在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3000元,「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可彌補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
林志誠說,日本每年平均發生2萬1000件到2萬3000件糾纏案件,依人口比率換算,台灣約有4000到5000件。從日本實務來看,防制法上路後雖不會減少騷擾案件發生數量,但可預防發生類似世新砍人案的悲劇。
跟蹤、騷擾以往幾無罰則,衍生不少暴力攻擊,2014年「台大宅王」張彥文求復合被拒,砍殺前女友即是一例。(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