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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不讓當事人離開僵持3小時 警觸犯強制罪

2018/04/09 18:19

新北地檢署認為劉姓警員觸犯強制罪嫌,考量和解予以緩起訴。圖為新北地檢署。(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余衡/新北報導〕板橋分局劉姓警員去年攔查洪姓騎士,懷疑他持有毒品,欲進一步搜查時,因洪男拒絕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雙方僵持不下,劉員將洪男「定」在現場長達3個多小時,還嗆說:「我也不會讓你離開,我會等到你同意為止、辦你妨害公務」等,新北地檢署認為此舉已觸犯強制罪嫌,考量和解給予緩起訴。

板橋警分局表示,劉員工作認真,這次被告,主要是他對警執法的誤解,劉員深感後悔,分局事後也提案例檢討,日後會加強教育同仁。

據了解,去年8月,劉員與同事巡邏時,發現洪男的機車超過停止線,隨即上前盤查,查詢得知洪男有毒品紀錄,欲進一步搜索時,洪男雖口頭表示同意,但拒絕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雙方僵持不下。

檢方調查,劉員阻擋洪男騎車離開,還嗆說:「你同意讓我們看就合法,只是你不同意讓我們看,我們會懷疑你是不是身上有什麼東西,我不會讓你離開,我不會看,我等到你同意我才看,不過我不會讓你離開!」

劉員還說:「你不讓我們看,你自己拖你的時間,我沒有差」、「你不同意就不合法,只是我也不會讓你離開,我會等到你同意為止」、「你不配合警方搜索,我合理懷疑你身上帶有毒品」、「你走啊,你碰我一下我就辦你妨害公務」、「不要再說一次警察欺負你,我馬上辦你妨害公務」等。

洪男被留置3個多小時,經確認身上無違禁品後,才得以離開,他事後氣憤提告;劉員坦承犯行,但又堅持對方行跡可疑,檢方認為他是以強暴、脅迫方式,使洪男行無義務之事,但因劉賠償3萬元和解,加上他是為了查緝犯罪,與牟取私利不同,給予緩起訴,並支付國庫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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