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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太陽花22人無罪 非採信一審「公民不服從」

2018/03/13 14:21

高等法院今仍判太陽花22名被告全部無罪,但不採信一審認定的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理論,高院表示,檢察官沒有針對黃國昌等人佔領立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起訴,沒有公民不服從理論的問題,且其所為屬政治性言論,乃言論自由範疇,故都判無罪。(記者劉信德攝)

因檢方未針對占領立院起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四年前爆發太陽花學運,舉世矚目,事後,立委黃國昌等22人事後被北檢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一審以他們行使「公民不服從」理論判無罪,高等法院今雖仍判22名被告全部無罪,但不採信一審認定的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理論,高院發言人邱忠義說,檢察官沒有針對黃國昌等人佔領立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起訴,沒有公民不服從理論的問題,且其所為屬政治性言論,乃言論自由範疇,故都判無罪。

高院判決指出,本案爭議源於當時立委張慶行強行通過服貿條例的「議事程序」重大程序瑕疵,而檢方只是針對「言論」的部份起訴,也就是檢察官只針對煽惑他人犯罪、違反集會遊行、侮辱公署和妨害公務等部份起訴,並沒有起訴黃國昌等被告佔領立院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因此沒有一審的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等理論的問題。

認定所為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至於黃國昌等人被判無罪的理由,高院判決指出,黃國昌等人是因立委就服貿協議沒有遵守正當議事程序,就將服貿協議送交院會,所以選擇與立委議事最相關、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最小的佔領立法院來訴求言論自由,且為政治性言論,並非製造暴力、刻意妨害秩序、安寧,另參考大法官會議第445號解釋,認為並無「明顯而立即危險」,應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具違法性,不應事後加以刑罰手段箝制、制裁。

適用速審法 3情況才可上訴三審

至於此案一、二審均判無罪,是否可以再上訴?高院判決指出,此案除有速審法第九條的情形外,不得上訴,即檢方只有在: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等3種情形,才可以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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