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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冒名傳私密照給男友人 女竟找不到元凶!

2018/03/02 00:01

原是男女朋友關係的女子小芳與男子阿為,後來因故情海生變,小芳控阿為冒用其臉書身分、照片在手機LINE設小群組,邀小芳的兩位男性友人加入,並PO小芳的私密處照片。(情境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原是男女朋友關係的女子小芳與男子阿為,後來因故情海生變,小芳控阿為冒用其臉書身分、照片在手機LINE設小群組,邀小芳的兩位男性友人加入,並PO上「看你們誰大根、能滿足我、你們兩個都舔過」及小芳的私密處照,但小芳舉證不足,台南地院簡易庭法官無法認定阿為是冒用人、判阿為不必賠50萬元。

小芳指控,105年5月23日晚間,男友阿為盜用她臉書照片與暱稱,冒充她的身分利用手機LINE通訊軟體可加入好友功能,邀請她的謝姓與許姓男性友人加入對話小群組,阿為再於冒名的LINE帳號身分傳送「看你們誰大根?能滿足我、你們兩個都舔過」的字句到許男與謝男都看的到的小群組。

小芳還痛指阿為涉把他們兩人交往期間、她不知情狀況下被偷拍的私密部位照片,傳到群組給許男與謝男觀看,嚴重侵害其隱私與名譽權。

謝姓男子看到這些內容後截圖傳給小芳看,小芳才知道自己遭人冒名發出性噁心話語與私密照片。因為後來阿為與謝男打電話聯絡時,阿為的談話內容與在這冒名的LINE小群組談話內容是一致的,若阿為不是冒名的人,怎會知道這小群組的對話內容?小芳為此要向阿為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遭控告的阿為嚴詞否認盜用小芳在臉書上的身分與許、謝兩男對話聊天,因為他與小芳兩人訴訟頻繁,是在訴訟過程知悉小芳交友狀況與過程;謝男還在104、105年的1年多時間恐嚇他,案子由台南地院審理中,他不必參與小群組就能得知相關資訊,小芳以他與謝男的通話內容、遽推斷阿為是冒名人,毫無根據,不足採信。

一審簡易庭法官調查認定小芳舉證內容不足,難對原告做出有利認定,因此判被告勝訴、不必賠50萬元給原告。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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