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夫暗槓訂婚60萬元大聘 離婚時妻怒告討回
莊姓男子訂婚時,岳父母退回60萬元大聘,交待他轉交給妻子小含,莊家就扣下來。小含離婚時得知,怒告討回。(示意圖)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子小含(化名)與莊姓男子訂婚時,莊男與父母拿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送給小含父母,女方父母把大聘退給莊家、請女婿轉送給小含,但莊男沒這麼做,後來這對新婚夫妻感情失和,走上分手一途,小含得知前夫沒轉送60萬元,提告追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訂婚時,莊男對岳父母要求轉送小含的話微笑點頭以對,認定莊男未提異議、意即同意轉送,判莊男要付這筆大聘款給小含。
小含主張,她與莊男原是夫妻,在104年12月6日訂婚、12月25日結婚,但婚後感情生變,結婚半年多就選擇協議登記離婚。
雙方訂婚當天,莊男與父母帶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到家裡送給小含父母。小含說,當時父母收下小聘,大聘則交給莊男及雙親,並交待要把大聘轉交給她,但她不知道此事,丈夫與公婆也一直沒把60萬大聘轉交給她。
小含說,兩人離婚時,丈夫竟對她提出給付家用基金的訴訟,鄰居街坊議論紛紛,自己的父母名聲深受傷害,不解地問她,「有無收到莊男的大聘款?」她才知道60萬大聘被公婆家扣下,決定循司法途徑要回這筆錢。
莊男與父母都否認有同意把大聘交給小含這件事,兩家曾溝通約定,60萬大聘是供訂婚禮拍照之用,由男方收回,小含不能追討這筆錢。
法官傳訊訂婚時3位在場證人,供詞相符,並指出,台灣社會雖有女方只收小聘、退回大聘的習俗,但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可由當事人隨時約定改變,但小含父母收受大聘後,小含父親臨時改變想法,退回大聘時要求莊男轉交給小含,莊男當場微笑與點頭,是表示同意的意思,若莊男有異議,可當場或在訂婚禮後找女方家人問清楚,但莊男一方並未這麼做,當場微笑與點頭,已成立他與小含之間的贈與、委任契任,判決要付大聘款給小含。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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