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逕領亡母遺產 司進會:恐犯詐欺、偽造文書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遺產處理應按照法規進行。(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靜文31日在臉書PO文指出,實務上常有孝子或孝女照顧年邁雙親,協助打理金錢事務,直到雙親過世後,他們仍持雙親的印鑑到金融機構提款,辦理後事,引發其他兄弟姊妹不滿,質疑遺產分配有問題,告上法院,郭靜文提醒,人過世後的財產即屬遺產,應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否則可能觸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
郭靜文舉例,大兒子平日專門照顧臥病老母,老母的印鑑、存摺、提款卡、不動產所有權狀等物也交由他保管,若老母需要用錢,也委由他代為提款,等到老母身故,大兒子認為延續生前的託付,繼續依照之前的授權協助處理遺產與後事,殊不知一番孝心可能讓自己誤蹈法網。
郭靜文解釋,民法第6條、第1147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縱使得到本人的授權處理其法律事務,在本人死亡之後,授權的效力也就同時終止,依法其所有財產自過世起就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不得處分,不論是為了處理後事,或有償還債務等理由。
因此,雖然大兒子為主要照顧人,但平日未現身的其他兒女依法也有繼承權,此時若大兒子不解法律,逕自在金融機構取款單上蓋上亡母印章,涉犯偽造文書,把取款單交給行員,讓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又涉犯詐欺罪。
郭靜文表示,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遺產糾紛,兄弟姊妹為此爭論不休,最後鬧上法院,上演骨肉相殘戲碼。
郭靜文建議,雙親過世後,繼承人應先持死亡證明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除戶,全體繼承人再委託其中一人,拿除戶後的戶籍謄本辦理提款、轉帳、勞保、健保、保險、不動產等等的財產處分,雖然過程繁複,但一切都按照法規走,可免日後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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