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猥褻4歲兒3年 263罪判790年執行15年
2017/12/27 15:21
新北市一名父親連續3年對兒子強制猥褻,士林地方法院依263罪判刑790年,合併應執行15年徒刑。(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新北市1名父親,以檢查是否發育健全為由,玩弄4歲兒子的生殖器長達3年,直到父親另對女兒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在社工訪查家庭狀況時,才驚覺他也有對兒子下手。士林地院依對未成年犯強制猥褻共263罪,判刑790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父親為滿足自己性慾,從2006年間兒子只有4歲起,經常佯稱檢查兒子生殖器是否發育健全,違反兒子意願抱坐在大腿上,一邊以右手操縱滑鼠玩電腦遊戲,一邊以左手伸入兒子褲子內撫弄生殖器,頻率約每週2次,每次時間長達1、2個小時。
該父親犯行就這樣持續3年之久,估計至少犯下263次,兒子也沒有求援管道,直到2015年11月間父親另對女兒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學校老師發覺報警,社工訪查時詢問兒子與父親的相處狀況,兒子才說出被猥褻的過程。
該父親雖承認犯行,但稱他真的只是想了解兒子包皮生長狀況,並非對兒女或其他兒童有性幻想或性衝動,不論婚前還是婚後,都只與成年女子發生過性關係。
合議庭另裁定榮民總醫院評估該名父親,鑑定結果顯示他沒有精神疾病,也無戀童症等性偏好症狀,雖然整體智能表現分布在中下,但大致具備應付社會生活所需的學習、判斷能力,無刑前治療的必要。
法官痛批該父親為逞性慾,不僅未負保護教養責任,反濫用兒子對父親的信賴感,長期且頻繁對兒子強制猥褻,行為令人髮指,但審酌他認罪,且離婚後已與兒子分居,依連續對未成年犯強制猥褻,1罪判4年,262次對未成年犯強制猥褻罪,1罪判3年,共263罪總計判刑790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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