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便利商店愛心發票無罪 法官:發票沒中獎沒價值
趙姓男子今年7月到超商購物結帳時,趁機拿走愛心發票箱內一張發票,遭店長報警,簡易庭依竊盜罪判罰2千,但他不服上訴,辯稱愛心發票屬無主物。法官審理認為,趙男竊盜行為明確,但發票若未中獎,幾乎沒有任何價值,微罪改判不罰,撤銷處分。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許國楨翻攝)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趙姓男子今年7月到超商購物結帳時,趁機拿走愛心發票箱內一張發票,遭店長報警,簡易庭依竊盜罪判罰2千元,但他不服上訴,辯稱愛心發票與一般財產有別,屬無主物。法官審理認為,趙男竊盜行為明確,但發票若未中獎,幾乎沒有任何價值,微罪改判不罰,將處分撤銷。
今年7月中,57歲趙男到新竹市一間超商購物結帳時,趁超商店員不注意,將放置櫃台上的愛心發票箱內一張發票占為己有,遭店員發現報警。簡易庭法官認為,趙男的行為符合竊盜罪主觀或客觀構成要件,判處罰金2千元,如易服勞役,可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但趙男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發票箱內的錢與發票是不一樣的,發票是無主物,他只是占有無主物,且他取走發票時並未開獎,屬於非中獎發票,因此不算犯法。
此外,趙男說,不知道愛心發票箱是誰的,據他觀察,是店員把客人不要的發票放入愛心發票箱,他拿這張發票去兌獎,中獎的金額可讓他渡過難關。不過他也坦言,知道知道發票箱是慈善機構寄放在超商,由超商保管。
法官認為,趙男僅獲取一張電子發票,財產價值極輕微,若這張發票未中獎,幾乎無任何價值可言,且趙男對犯行坦承不諱,僅一再爭執竊盜來的發票是無主物並未犯罪,顯然是誤解法律規定,若依刑法竊盜罪罰金論處,最低度刑標準將罰1千元以上,實嫌過重,經審酌再三,認為免除其刑較為適當,判處撤銷原處分,竊盜罪部分免刑,扣案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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