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無限期?法律學者籲法制化
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左)與立委蔡易餘(右)參加立法院舉辦的「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現行「限制出境」未明定期限,未充分制度化,學界有聲浪要求修法,賦予法律上的明確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舉辦公聽會探討,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直指,現制是將限制出境當成限制住居的延伸,但兩者概念根本不同,是戒嚴時代的舊思維,牽涉到轉型正義的層次,有必要法制化。
陳志龍指出,現行限制出境有行政法與刑事法兩種,民眾欠稅達一定金額就可能被境管限制,目的只在保全租稅,卻欠缺目的性,行政權恣意踐踏人權,有必要接受司法拘束,應增訂目的性,例如增設「欠稅且有逃亡之虞」的前提,才可以行政限境,否則不讓欠稅者到國外賺錢,更無實益。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和法務部和專家學者,舉行「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法務部代表檢察司長林邦樑認為,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實務見解上並未違憲,若採法官保留原則,會造成實務操作困難,實務將限制出境當做取代羈押的配套處分,但林邦樑也認同,境管不應毫無節制,應要審慎運用。
民間司改會人權律師尤伯祥表示,限制出境法制化,在法學界已有修法的高度共識,實務上動輒好幾年甚至長達十年的境管並非罕見,限制出境、出海應該要有法律明文,定期由法官審查,才能督促檢審加速辦案,不要因為案件拖延而影響人民出國的權利。
前移民署長謝立功說,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取決於細小環節,人民打官司時在意的是能否速審速結,限制出境時間過長,又欠缺告知,民眾直到出境機場時才被攔下,不僅難堪,也影響工作權,在檢討修正刑訴法時,也應同時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
陳志龍教授表示,整部刑事訴訟法就是人權保障法,立法院面對法律侵害人權,以行政權恣意凌駕人民,應該站出來幫人權說話,修正過度保守且違憲的限制出境規定;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限制出境屬轉型正義層次,實務上都以最高法院於73年戒嚴時期的刑庭決議,動輒輕易剝奪人民的遷徒自由,是「泡水的公權力」,已到迫切修法的必要時刻了,「法律應該要跟人民做朋友,為人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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