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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被求償 原告提日報質疑「文萌樓曾作辦公室」

2017/11/07 16:04

文萌樓屋主透過律師提出一篇日報,質疑被告曾將該樓作為辦公室用途。(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庭稍早就日日春被求償案件開庭,法官庭末對兩造均有諭知。原告方面,雖提出報導指「文萌樓被日日春作為辦公之用」,但仍待其提出確切證據舉證,並詢問當事人林女「該樓未來使用計畫為何」;至於被告,則須提出其他核算租金方式;庭末定下月8日上午續行審理。

原告庭前透過書狀主張,該樓房租金應引用附近民生西路、電梯大樓的獨立套房之標準,同時羅列該樓所在位置交通便利、生活方便等優點,因而要求每月2.9萬餘元租金,並依民法126條規定,自今年8月11日起回算5年、共174萬餘元,加上其餘求償費用,要求被告賠償236萬餘元之不當得利;稍早則提出日報表示,該樓曾被報導作為辦公室之用。

被告雖認同求償月份,但對於每月核算月租金則有異見;被告律師提到,應以每兩個月1.7萬餘元額度核算,共計52萬4440元,並加上原告要求水電費後,以59萬6768元最為合理;且該樓也僅供民眾參觀,平時未有導覽員作導覽,即便是一群人需要服務,協會雖會向該群人收取導覽費,但也僅作轉交、並未營利,否認辦公室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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