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水董座收賄500萬判8年 徐享崑要坐牢
2017/10/19 15:44
前台灣自來水公司董事長徐享崑,被控任職期間收受金棠公司500萬元賄款,放水讓該公司承攬的淨水場工程過關,歷審皆判徐有罪,最高法院下午依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重判8年徒刑確定。(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灣自來水公司董事長徐享崑,被控任職期間收受金棠公司500萬元賄款,放水讓該公司承攬的淨水場工程過關,歷審皆判徐有罪,最高法院下午依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重判8年徒刑確定,徐要入獄坐牢。
金棠公司91年4月間以9億6957萬元得標台水公司「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工程,但試運轉不合格,雙方協調至同年11月25日,台水同意給予改善機會,但要求93年底工程須完工,不過第二次進行試運轉仍不合格。
台水公司兩度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約,金棠公司訴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破局,金棠公司負責人葉信村得知徐享崑即將上任台水公司董事長,就與徐談妥此事如能幫忙,會準備500萬元。
94年9月徐享崑順利當上董事長,同年12月間葉提領500萬現鈔,以兩只禮盒盛裝,在台中金典酒店宴席上親手交給徐,徐遂指示屬下「有條件再給予金棠公司協調機會」,雙方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時,台水讓步,給予金棠再一年時間改善工程,後來終於驗收過關。
庭訊時,徐否認收賄,表示他是台水董事長、不是公務員,雖曾批准續行調解淨水場工程驗收案,但沒拿錢,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徐是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工作內容屬於公共事務,屬於刑法上規定的公務員,對於工程案是否解約或續行調解,具有最終決定權,且根據祕密證人和廠商葉信村等人證詞,徐確實收賄,因此判徐8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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