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押16年生不如死 徐自強聲請刑事補償2814萬
曾被指涉綁架撕票案的徐自強,去年獲無罪定讞後,日前以被不當羈押5628天為由聲請刑事補償金2814萬,高院今傳他說明。,他強調被羈押16年多以來簡直生不如死。(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纏訟21年的建商黃春樹遭撕票案,最高法院去年10月以罪證不足,維持高等法院更九審見解,判被告徐自強無罪定讞,徐自強以他被不當羈押5628天,並控訴「16年來我生不如死」,今向高等法院請求應給予每天最高額的5千元,共2814萬元的刑事補償金;高院訊問徐後,近日將做出裁定。
全案起因於,徐自強被控於84年9月1日,與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表哥黃銘泉,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並向黃家勒索7000萬元;其中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至於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法官認為是共犯,判3人死刑定讞。
民間司改會認為徐自強有不在場的證明,且黃春棋、陳憶隆咬徐參與犯案的相關供詞前後矛盾,成立義務律師團援救徐自強。徐後來在高等法院更八審時獲改判無期徒刑,並受惠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101年5月19日獲釋。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104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認定徐自強證據不足,改判無罪;10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判徐無罪定讞,並解除限制住居,使纏訟21年的重大撕票案告一段落。
經與律師團商量,徐自強決定為他被不當羈押16年多、共5628天,以每天最高額的5千元計算,聲請刑事補償共2814萬元。
高等法院今傳訊徐說明請求刑事補償的依據和理由,徐哽咽說,被羈押的16年來,國家判他最重的死刑,24小時戴著沈重的腳鐐,連上廁所都很痛苦,「可以說16年來我生不如死」,而案發時兒子才7歲,現在已結婚生子,兒子如何長大他都不知道,他的父母為了打官司,還賣掉3棟房子,現在他和父母都住在鐵皮屋,「我受太多的苦,當然要要求每日最高額的5千元刑事補償金」。
律師團律師尤伯祥指出,雖然徐自強曾有逃亡行為,但「一個被冤枉的人逃亡,而且是去找律師」,這是可歸責事由嗎?依刑事補償規定,若認定應給予聲請人刑事補償金,每天金額介於3千至5千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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