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同婚已違憲 伴侶盟:法院不受2年期限拘束
2017/08/23 16:29
伴侶盟律師團呼籲法院直接命戶政機關辦理同婚登記。(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法院受理同性婚姻釋憲後,原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的三起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的案件也隨之停止,直到今年5月釋憲後續行訴訟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開庭審理其中呂欣潔、陳凌一案,律師團仍請求法院即刻依釋字748號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伴侶盟律師團認為,當初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結婚的理由,主要是依民法及相關函釋,但如今相關法規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自不能再作為禁止同婚登記的依據;另大法官所謂兩年「日出條款」只是拘束立法機關,違憲是現在進行式,法院應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承審法官畢乃俊今詢問本案被告、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的代表,倘若沒有在兩年之內完成立法,戶政機關應如何進行結婚登記?戶政人員則答覆,現行登記系統仍設定為「一男一女」,無法立即修改。對此,伴侶盟律師團表示會再請專家學者出具意見,希望能讓判決合乎憲法秩序。庭後法官諭知本案候核辦。
本案始於103年8月1日,伴侶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事後義務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後來伴侶盟律師團協助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3案均暫停訴訟,直到今年5月釋憲結果出爐才陸續啟動審理程序,本案開庭之前,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一案已先於本月9日開庭審理。
釋字748號解釋今年5月24日出爐,認定「民法」親屬編限制同性婚姻,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據此宣告違憲;釋憲文中並要求立法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屆時未完成立法,同志仍得直接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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