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下令用殺蟲劑薰學生 女師退休遭拒怒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新北教育局應准予曾女退休。(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中一名曾姓女音樂教師,因懷疑金姓學生躲在廁所不上課,竟命令兩名學生拿殺蟲劑將其「薰出來」,結果導致金生角膜糜爛,因而吃上傷害罪官司。期間曾師申請退休,新北市教育局以刑案未定讞為由退回,曾憤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曾已接受過行政裁量,判決應准予退休。
103年2月間,曾女因懷疑金姓學生假借腹瀉名義逃避上課,因此拿出殺蟲劑,命吳姓、林姓等兩名學生朝廁所門縫噴灑,好將金生給薰出來,不料兩名學生竟誤將殺蟲劑直接朝金生臉部噴灑,造成金生角膜、結膜受傷,曾女也因此遭檢方依傷害罪嫌起訴。
全案審理期間,任職已滿25年的曾女向學校申請退休,但退休案兩度送到新北市教育局,都被以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為由退回,曾女不服,憤而提起行政訴訟,結果北高行判決曾女勝訴,市府必須准予退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教育局雖提出教育部函釋意旨,主張當事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不予受理申請退休,但該條文主要是針對有兼任行政職務的「公務員」,一般未兼行政職務的聘任教師,並不屬於公務員範圍,應由學校教評會調查確認有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再決定是否准予退休。
法官認為,當時曾女的刑事案件雖還沒定讞,但該校校評會已決議曾女尚未達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且已經對其作出行政懲處,足認曾女申請退休時未被解聘或停聘,仍屬教師身分,教育局自不能否決其合法退休申請。
據了解,曾女的刑事官司如今已判決確定,一審新北地院原重判她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但因金生眼傷已經康復且無後遺症,曾女也多次向學生及家長道歉,高院據此改判她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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