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律師可閱卷
2017/04/21 12:44
立法院今日進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程序,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鎚三讀通過。(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4月29日作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及被告閱卷權違憲。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被告律師能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檢閱相關卷宗,但不得予以公開。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而遭押146天,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因此聲請釋憲。釋字737號認定,「刑事訴訟法」相關限制違憲,牴觸憲法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應於1年內修正。由於現行法令的相關規範將於4月28日失效,雖司法院刑事廳已及早推動修法,但因院、檢難有共識,研議甚久,立法院司委會在密集審查下,終趕於4月12日完成審查,並於今日的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羈押強制辯護與閱卷機制。若無辯護人之被告遭到檢方聲押,法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且給予4個小時的等候時間;若被告遭檢方聲押,其律師得申請閱卷,但不得公開所獲知的證據資料。若檢方有足夠事實認定,部分卷證遭閱後,將有滅證、串證、變造或危及偵查目的、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可先行分卷,限制被告律師查閱;但限閱之卷證,就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針對偵查階段的強制辯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會在9月前提出修正草案。但對於偵查中的閱卷權,陳明堂強調,此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將影響偵查效能,還會妨害到被害人、第三者,法務部會在10月對此提出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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