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擬訂「賴素如條款」 羈押可閱卷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被收押,律師要求閱卷被拒,大法官去年對此釋憲,認為不該限制律師閱卷權。圖為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就釋憲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被收押,律師要求閱卷被拒,大法官去年對此釋憲,認為不該限制律師閱卷權,司法院院會下午根據大法官釋憲意旨,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被告偵查羈押中,律師可以閱卷,但不得洩漏,否則將受懲處,上述條文被法界認為是「賴素如條款」。
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101第3項規定,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僅能被告知羈押事由和相關事實,但卻無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和有關證據,這違反憲法第8條和第16條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一年內修刑訴法,
賴素如被控在台北市雙子星大樓弊案索賄1500萬元、並收前金100萬元,被收押146天,直到起訴後20天始獲1500萬元交保,之後被台北地院重判10年徒刑,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