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刑訴法修正草案》羈押審查程序 被告律師可閱卷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右)與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左)12日赴立院報告並備詢。(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四月廿九日作出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及被告閱卷權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完成三讀,未來被告律師能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檢閱相關卷宗,但不得予以公開。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而遭押一四六天,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因此聲請釋憲。釋字七三七號認定,「刑事訴訟法」相關限制違憲,牴觸憲法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應於一年內修正。由於現行法的相關規範將於四月底失效,雖司法院刑事廳已及早推動修法,但因院、檢難有共識,立法院司委會只好把握最後幾天,密集審查相關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新增羈押強制辯護與閱卷機制。若無辯護人之被告遭到檢方聲押,法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且給予四個小時的等候時間;若被告遭檢方聲押,其律師得申請閱卷,但不得公開所獲知的證據資料。若檢方有足夠事實認定,部分卷證遭閱後,將有滅證、串證、變造或危及偵查目的、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可先行分卷,限制被告律師查閱;但限閱之卷證,就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被告的強制辯護權與閱卷權,應擴及所有的偵查階段;且閱卷範圍不該只有筆錄,亦應包括證物。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偵查階段的強制辯護,會在九月前提出修正草案,但對於偵查中的閱卷權,這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將影響偵查效能,還會妨害到被害人、第三者,法務部會在十月對此提出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