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羈押程序可閱卷
圖為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就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聲請羈押中閱卷權被駁回,聲請釋憲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4月29日作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及被告限制閱卷權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趕在相關條文即將失效前修法,被告律師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時,可檢閱相關卷宗,但不得予以公開。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而被收押146天,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因此聲請釋憲。釋字737號認定,「刑事訴訟法」相關限制違憲,牴觸「憲法」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應於1年內修正。
由於現行法相關規範將於4月底失效,立法院司委會連日來密集審查相關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新增羈押強制辯護與閱卷機制。若無辯護人之被告遭到檢方聲押,法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且給予4個小時的等候時間。
若被告遭檢方聲押,其律師得申請閱卷,但不得公開所獲知的證據資料。若檢方在聲請羈押時,認為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虞者,可先行分卷,限制被告律師查閱。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被告的強制辯護權,應擴及到所有的偵查階段;被告本人也要有資訊請求權,且不只在審判階段,應擴及到偵查階段,甚至閱卷範圍不能只有筆錄,而應包括證物。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偵查階段的強制辯護,會9月前提出修正草案。
不過對於偵查中的閱卷權,陳明堂表示這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將影響偵查效能,還會妨害到被害人、第三人。法務部會在10月對此提出專案報告。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反駁,若要在羈押以外之範圍開放被告的閱卷權,就要思考嫌犯能取得多少資料?例如毒品犯的主謀,是否能透過閱卷去拿到小弟的筆錄,檢方偵查犯罪的力道一定會因此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