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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檢討反貪腐法制 司法院提「圖利罪除罪化」

2017/03/30 10:20

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將討論現行反貪腐法制。(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5組今日預計將檢討現行的反貪腐法制,其中司法院報告指出,因圖利罪定罪率低,不僅不易認定犯罪事實,還可能導致圖利與便民兩者間界線不明,造成公務員變得消極被動、裹足不前,應有檢討除罪化,或進一步修正嚴謹構成要件之必要。

司法院指出,立法院曾在90年間通過修正《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將圖利罪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等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刪除未遂犯之處罰,希望藉此提高圖利罪的定罪率,但實際上圖利罪修正後的定罪率仍低,絕大部分的被告幾乎都是無罪定讞,顯示圖利罪的構成仍存有模糊空間。

司法院認為,圖利與便民僅在一線之間,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內心主觀意識,若公務員為了提升行政效率,希望給予人民行政上的方便,卻動不動就被認定涉及圖利,恐會造成「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負面心態,原本勇於任事的公務員,更可能因為偵審程序折磨,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

根據統計,95年至105年間,全國各地方法院的公務員圖利罪一審裁判定罪率僅33.2%,高院二審僅38.78%,最高法院僅35.9%。司法院認為,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並沒有類似圖利罪的規定,應通盤考量圖利罪除罪化的可能性,確保公務員廉潔與公信力固然重要,但保障人權及行政效能也是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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